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硚口区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武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时间:2023-03-31     【转载】

一、主体要求
1.在武汉市依法设立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已纳入本市规上文化产业统计范围。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3.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
4.申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近五年未受刑事、行政处分,目前未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调查。
二、项目类别
专项资金须以项目形式申报。2023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类别包括奖励和补助二类。具体扶持内容、标准和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见附件《申报指南》。
补助和奖励类不同时、不重复资助同一个项目。以往年度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已资助过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申报。
三、工作流程
1.项目征集。各区(含功能区)和市属文化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辖区、系统内文化企业按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
2.遴选推荐。各区(含功能区)和市属文化单位对辖区、系统内文化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于2023年3月31日(星期五)前将申报材料(请用无突出棱边材料左侧装订,封面不标注申报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违反本项要求不予受理)一式二份、推荐项目列表(加盖公章)报送市文产办。市属文化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文产办直接受理。
3.项目认定。市文产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认定,提出拟支持项目建议名单及资金扶持计划。拟立项项目经审定、公示后,按规定程序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四、有关事项
(一)各区(功能区)委宣传部(东湖高新区科创局)负责组织推荐辖区内文化企业申报,进行认真审核,整理汇总后送市文产办(除市属文化单位以外,市文产办不直接受理企业申报)。
(二)市属文化单位负责本系统内项目申报,进行认真审核,整理汇总后送市文产办。
(三)市统计局负责对项目申报主体是否纳入全市“四上”文化产业统计范围并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进行核定,提供新进“四上库”文化企业奖励、入库文化企业营收增长奖励、入库净增达标区奖励等项目审核工作所需的相关数据。
(四)相关申报企业应按照《通知》要求整理和编报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确保内容翔实、数据准确。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的,经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审核发现,取消该单位5年内申报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资格。
(五)同一单位申报的同类项目满足申报指南多项扶持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本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扶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受扶持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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