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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支持100万元!江夏区2023年区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区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开始申报!时间:2023-11-30 为持续深入实施“创新活区”战略,加快打造科技创新转化先行区,助力各企事业单位创新发展,落实《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和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江夏区企业承担重大项目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现将2023年区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区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一)项目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院士专家重大科技成果的技术熟化、中试放大、产业化落地和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示范应用,通过转化一批高价值科技成果,提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推动“两链”深度融合。经济开发区和街道办事处可在招才引智、招商引资项目中择优遴选包含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的项目予以推荐。 (二)申报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需为在江夏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项目支持科技成果的技术熟化、中试放大、产业化落地和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示范应用。 3、项目须在相关经济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落地,经济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合作协议、建设协议等落地协议。 4、申报单位与合作单位的项目的配套经费总额与申请区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科技研发资金的比例不低于2:1。 5、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6、院士牵头的项目、获得国家科技奖的项目、获得社会资本投资和建有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单位的项目优先。 7、近两年已申报过市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市级人工智能创新专项等项目还未结题验收的项目承接单位和2023年获得区级科技部门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奖励的企业不得申报。区级成果转化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支持强度 根据每个项目的实际情况,经专家论证,支持额度原则上最高100万元。区科经区下达立项文件后,原则上分两期拨付资金:签订任务书后,拨付60%首期经费;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40%尾款。对项目负责人为院士的项目,可根据需要一次性全额拨付资金。 (四)申报材料 1、项目推荐函(经济开发区或相关街道出具) 2、项目落地协议 3、《项目申报书》及附件原件纸质版2份,胶装成册。 4、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5、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证书证明材料; 6、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区级重点研发计划重点项目 (一)项目支持范围 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围绕“3+3+1+1”聚焦聚焦汽车、光电子信息、大健康、新能源、新材料、智慧安防、预制菜主导产业,亟需补短板的成果转化项目。 (二)申报条件 1、在江夏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需有明确的研发活动和经费投入,近两年累计研发投入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3%。 3、企业需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等业务,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无知识产权纠纷。 4、企业申报的科研项目必须要围绕解决产品、工艺等具体问题开展攻关。 5、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企业、市级示范街区(园区、楼宇)企业的项目及产学研合作类、科技成果转化签约、已获创业投资的项目优先。 6、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7、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优先。 (三)支持强度 根据每个项目的实际情况,经专家论证,支持额度原则上最高5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项目推荐函(经济开发区或相关街道出具) 2、《项目申报书》及附件原件纸质版2份,胶装成册。 3、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证书证明材料; 5、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项目申报程序 1、集中上报方式和时间。企业自行在“智慧科经”(https://www.zhihuikejing.com/)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自2023年11月27日至12月7 日,另提供纸质资料二份于12月8日前报区科经局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区政府办公大楼247室)。纸质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并胶装成册。 2、组织项目审核。由区科经局认真审核项目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并对提供的复印件查看原件,并组织专业评审会“以赛促评”等方式对项目予以立项。 3、网上公示。对批准立项项目经区科经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挂网公示。 4、签订任务书。对挂网公示后的项目签订《区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任务书》、《区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任务书》一式四份,胶装成册。 5、审批。公示期结束后,由区科经局按程序上报区政府审批,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在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实施、验收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区科经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约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回已拨资金或列入科经信用黑名单等措施。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